目前,我國每年施工建設所產生和排出的建筑垃圾達4000萬噸,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長期以來,我國的建筑垃圾再利用沒有引起足夠重視,通常是未經任何處理,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采用露天堆放或填埋的方式進行處理,不僅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等建設經費,而且,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隨著我國對耕地和環境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如何妥善處理和排放建筑垃圾已經成為建筑施工企業和環境保護部門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建筑垃圾大多為固體廢棄物,一般在建設過程中或舊建筑物維修、拆除過程中產生,主要由土、渣土、散落的砂漿和混凝土、剔鑿產生的磚石和混凝土碎塊、打樁截下的鋼筋混凝土樁頭、金屬、竹木材、裝飾裝修產生的廢料、各種包裝材料和其他廢棄物等組成。
其實,建筑垃圾中的許多廢棄物經分揀、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為再生資源重新利用的,如廢鋼筋、廢鐵絲、廢電線和各種廢鋼配件等金屬,經分揀、集中、重新回爐后,可以再加工制造成各種規格的鋼材;廢竹木材則可以用于制造人造木材;磚、石、混凝土等廢料經破碎后,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漿、抹灰砂漿、打混凝土墊層等,還可以用于制作砌塊、鋪道磚、花格磚等建材制品。因此,我們在建筑垃圾的處理上,必須堅持綜合利用。
目前,我國在建筑垃圾的收集、分類處理、綜合利用方面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還沒有一個具體的發展規劃和相應的實施對策與措施。要推動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不但需要投資者有綜合利用的意識,還需要各個方面的關注和支持。政府不但要加大力宣傳的力度,還要在政策上加以鼓勵和扶持。
要推動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首先,要解決好組織問題。垃圾的處理和利用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如何處理就有個組織協調問題;要加強宣傳教育工作,讓群眾知道建筑垃圾是一種可利用的資源,提高建筑工人的環保意識。同時,要嚴格監督執法,做到令行禁止,有法必依,違法必究。
其次,要解決好處理問題。原狀的建筑垃圾一般來說無法直接利用,必須進行分揀、分類堆存、分類處理方能利用。
第三,要解決好技術問題。要從源頭上加以控制,大力開發和推廣節能降耗的建筑新技術和新工藝,從而減少建筑垃圾的產生。在建筑物的設計過程中,考慮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采用盡量少產生建筑垃圾的結構設計,在建筑過程中堅決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隨意更改設計方案等降低工程質量的現象發生。國家和建筑施工企業應投入資金,立項開展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的深入研究與開發。同時,制定相關的建筑垃圾產出標準作為法律依據,使政府可以對建筑垃圾的產生量予以控制。
第四,要解決好環境問題。目前,建筑垃圾還無法全部利用,只能利用其中一部分,對于那些分揀出來不能利用的部分或經破碎篩分篩余的部分,清洗污水等怎樣處置乃是一個問題需慎重研究,如因處置不當不能利用而扔下的一部分仍會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五,要解決好經濟問題。建筑垃圾廢料本身已無價值,只有經過加工利用處理才產生新的價值。垃圾的搜集、運輸、堆存、分揀、破碎、篩分等都需要投入資金,除金屬、木制品、拆除后經過清理的磚通過廢品回收利用取得一些回報以外,對于用廢磚、廢混凝土加工的骨料及配制的低標準混凝土及其空心砌塊、混凝土空心隔墻板等其附加值都很低,常常使利用者無利可圖,直接影響利用工作的開展。因此,必須由政府通過某種渠道在利用的不同環節上給予經濟上補助使利用者有利。
第六,要解決好政策問題。目前促進建筑垃圾利用的政策法規措施還不健全,政府在政策層面上如何支持建筑垃圾利用工作,制定什么樣的政策支持促進建筑垃圾利用,已有的政策怎樣落實?由哪一個部門組織協調?怎樣解決堆存用地,經濟上如何扶持,政策法規上如何引導等都需要認真研究。政府要建立完善的相關法律法規,禁止填埋可利用的建筑垃圾,規定建筑垃圾必須進行分類收集和存放,凡利用垃圾生產出的材料和產品,國家應在稅收政策上給予優惠。
總之,建筑垃圾利用不只是簡單地解決幾個利用技術問題,要按系統工程的思路系統地解決問題。建筑垃圾的利用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細致的工作,要有更多的熱心人關注它,也要各級政府部門、各企事業單位的大力支持,尤其要從工程設計、材料選用等源頭上解決問題。